2013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答案)

2013-05-06 17:21:57   来源:    点击:

1.【答案】D

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2.【答案】D

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答案】C

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4.【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5.【答案】D

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6.【答案】D

考点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说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7.【答案】B

考点分析】第2项是1947年建立的,宁夏和广西自治区都是1958年成立的。新疆是1955年建立的。

8.【答案】D

考点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有1/10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9.【答案】A 

考点分析】第2项我国政府已经签字加入,但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赋予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这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和社会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应该说,现在加入的条件还不充分。第3项是1991年批准加入的。第4项是1980年我国批准加入。

考生注意】国际条约在我国由政府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最终对我国生效。

10.【答案】D 

考点分析】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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