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选调生,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对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对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要继续掌握名单。
(2)把对选调生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到3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要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的等活动,使他们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3)选调生分配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一般应分配到有利于选调生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选调生的工作单位确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报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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