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康定市公务员、事业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康委办发〔2017〕5号)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拟面向市外州内公开考调3名副科级领导职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考调范围
面向市外州内党政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岗在职人员。
三、考调的职位及数量
康定市安监局专职安全员1名,康定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副局长1名,康定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主任1名。
四、考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素质好。
2.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报考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15日以后出生),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副科领导职务,并有与报考职位相适的业务或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6.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先。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政治上有不良倾向或反分维稳工作中有不良表现或反映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近5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试用期内的;
(4)其他规定不能报考的。
五、考调程序及步骤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17年 4月15日至2017年 4月20日
报名地点: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321办公室
报名提供资料:考生报名时需持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的在职工作证明原件、编制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原件、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公检法司部门人员报考的,还需出具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是否属实意见,并盖鲜章)、《干部任免审批表》及近期寸照2张。
资格初审工作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总成绩的50%,面试占总成绩的50%。笔试、面试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中共康定市纪委全程监督。
1. 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考生持准考证、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原则上报考人数与招考职数名额之比不低于5:1,不足5:1比例的,取消相应招考职位。
(2)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笔试时间:待定。
(4)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后,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最后一名入围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
3.考试总成绩公布: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公布。
六、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2: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考察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由中共康定市纪委、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察不合格者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中共康定市纪委、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
七、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情况确定拟试用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试用和调动
1.试用。公示期满没有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试用的,由中共康定市委研究决定,确定正式试用人选。试用期为3个月。公示期满有反映且查有实据影响试用的,取消其资格,缺额不递补。
2.调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中共康定市委研究决定调动人员名单,具体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九、纪律与监督
在公开考调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监督投诉电话:
中共康定市纪委(监察局):0836-2822602;
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干监科:0836-2871900;
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0836-2816608。
十、本公告由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关于康定市2017年度上半年公开考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告
中共康定市委组织部 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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