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公安工作需要,经西藏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计划从区外引进300名高校毕业生补充到西藏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西藏生源毕业生(非西藏户籍,非西藏生源,无西藏院校学习经历),定向、委培生除外。
(一)学历要求:
1、自治区和地(市)级公安机关相关职位面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引进。
2、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职位面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公安院校毕业生学历放宽至大专)引进,个别优秀的放宽至往届毕业生。
(二)专业要求:
引进专业方向主要为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专业,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条件
(一)引进对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热爱西藏,志愿到西藏工作,有吃苦奉献精神;
4、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西藏生源毕业生;
5、符合引进的学历、专业要求,能够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7年5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5月1日以后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适应高原工作生活环境;
8、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1、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4、已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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