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7年,备受舆论关注的“山东聊城辱母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对于一审判决于欢成立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舆论广泛争议。几位著名的刑法学家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罪;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于欢属正当防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成立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并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公开判决,被告人于欢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此前判决量刑过重。
关于于欢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应该如何判决的讨论持续进行,社会公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实践结果之间的落差持续碰撞,人情、道德、法律之间又该如何平衡。
|公考角度中公解读*
[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于欢案”所牵动的社会大众神经的波动,在网络上引起的广泛讨论,恰恰就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缩影。
“于欢案”从媒体公开报道,到二审改判,这三个月里,广大媒体、社会舆论,也包括刑法学界在内与司法机关展开了密切互动,都是为了追寻真相,追求正义。司法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媒体尊重司法和程序正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形成合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虽然曲折却仍在向前,虽有挫折却值得憧憬。
事实上,越是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办案机关越会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越会牢固践行严格司法的理念,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使公正裁判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岂会因为一点舆论压力,就放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金科玉律?舆论,让司法暴露在阳光之下;舆论,让裁判者更加慎重裁判,但绝不是舆论干预了司法公正。
媒体和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探寻事实真相,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两者实现目标的路径大为不同,媒体是通过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让公众评说,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效果;而司法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证据和证明规则得出结论。处理得好,舆论监督可以为司法机关“查漏补缺”,达到匡扶正义的目的;处理不好,舆论审判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徒增矛盾纠纷解决的成本。
[舆论审判局面的成因]
一方面,舆论与法治发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以至于一些重要的案件往往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均轰动一时,与之相关的话题不仅在一段时间内占据各大平面和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也成为民众街头巷尾、茶余饭后时常谈及的话题。另一方面,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张。现实中,民众对于司法权运作存在普遍的焦虑,这其中混杂了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公权力不当介入的一贯担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普遍同情,而由此形成的“公众意见”则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乃至于常常导致“舆论审判”局面的产生。
一般地,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其自身则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程序性的特征。司法应当独立,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此,司法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制约,而作为社会监督方式的一种,舆论监督则能够对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与失范之处进行揭露,从而确保司法权的正常运转。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舆论监督是并行的,两者共同守护着全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底限。
需要注意的是,舆论对于司法权的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度,超过相应界限,便有可能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构成破坏,甚至演变为舆论审判。其转变的原因是:
第一,社会转型使多年积累的经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出来,这些矛盾最终汇集到司法系统,而其中涉及的问题却事关整体社会格局与政策的转变,司法机关仅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是无法加以有效解决的;
第二,司法工作本身仍存在欠缺,实践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在涉及公正司法的诸多环节上也存在不足,这些缺陷和漏洞使得以权谋私和徇私枉法等现象屡禁不止;
第三,互联网促进社会公共空间的形成,拓展了社会意见表达渠道,使零散的个体意见能够汇集成具有倾向性的公众舆论;
第四,维稳政策的过度使用使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受到破坏,一些地方在维稳的名义之下,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得以名正言顺地进入法律领域,并成为影响法院判决的正当理由,实际上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打开了一道制度缺口。这是导致舆论审判局面形成的最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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