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其中第三十四条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对民族关系的总结增加了“和谐”,也体现了我国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结合这一修改一起来学习我国的民族政策。
1.民族概况
我国一共有56个民族,除汉族外,其他55个民族由于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定居在中国土地上所有民族的总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
我国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分布特点。主要表现在:在汉族集中地区散居着许多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多有汉族和其他民族交错杂居。
2.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原则。
民族团结原则。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坚持民族团结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
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总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三项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加快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权由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
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区成立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面积最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成立(人口最多);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面积最小);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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