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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务的文书”,这是“公文”一词的基本含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处理日常工作时,都必须以公文为基本的工具。党组织所制定的方针、路线,要靠公文传达、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法令,要靠公文宣传、实施;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种种方法、措施,也要靠公文进行布置、安排。
二、公文是具有直接效用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理解“公文”,只认识到“办理公务”还是不够的,公文还有两个基本性质:一是直接效用性,二是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当然要用以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但跟纯粹的宣传教育性文章不同,它还要指向实事,办理实务,总的来说,是务实的而不是务虚的。
在长期的应用实践中,公文形成了规范化的体式。依照这些文体规范进行写作和阅读,方便快捷而又简练明白。
据此,我们可以说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处理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具有直接效用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三、广义的公文和狭义的公文
有了以上认识仍然不够。人们使用“公文”这一语词时,赋予它的含义时宽时窄,我们还有必要对此作出区分。
广义的公文,外延十分广阔,除通用文书外,还包括法律、财经、文教、外交、军事、税务、工商等各种行业自己的专用文书。目前,还没有人能够统计出来广义的公文到底有多少具体的文种——也许永远也统计不出来,因为它不仅多到了数不胜数的地步,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总是不断地有新的文体产生。
狭义的公文,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行政公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14种党的主要公文。这两大类公文的文种彼此多数相同或近似,也有一些区别。这些公文文种都是在机关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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