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蓬溪县2018年上半年卫计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27人的公告  

2018-03-08 20:29:09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遂宁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工作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6]55号)和《蓬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蓬组发[2006]51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县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遂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遂宁市人事人才培训与人事考试网发布)。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详见《2018年上半年蓬溪县卫计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单位基本信息一览表》(附件1)。

(二)具体招聘岗位及名额:详见《2018年上半年蓬溪县卫计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2)。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范围:面向全国

(二)招聘对象:2018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8年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取得并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责任自负。2018年7月31日之后毕业的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三)报名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2年3月23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完全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2018年上半年蓬溪县卫计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试用期、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现役军人,不得报名。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2日24:00,报名网站为“遂宁市人事人才培训与人事考试网”( www.snpx.gov.cn。)。网络报名初审工作由蓬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岗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考对象、范围、报考条件、报名程序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所填《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仅作为报考者参加笔试的依据,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面试前资格审查、政审考察中的复核和县人社局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3.上传相片、证书照片等报考资料

报考者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6—30K的报考者近期免冠证件照、50-160K的证书照等资料(2018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所学专业、学历层次、毕业时间等内容)。由蓬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上传报考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审查意见。上传相片、证书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

(二)网上缴费

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4日24︰00。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网上报名且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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